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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做出规定

 

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陈思佳邢台报道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条例》是邢台市首部有关大气治理的法规,将保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回应群众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强烈愿望。

《条例》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做出了规定并制定了罚则。其中,未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重点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提出,邢台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为加快破解重化工企业围城现状,《条例》还提出,高排放、高污染企业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条例》还针对邢台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罚则。其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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