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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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政府应在环境税征管中发挥更多作用

 

◆但家文 杨丰铭 罗伟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2018年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其强制性和引导性作用初步显现,对推动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环境保护税实施两年来,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方面可以改进提升?笔者近期对某地级市进行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专题调研,其中一些现象和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比如,调研中发现的一组数据值得深思。某市2017年排污费通用征收标准为大气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0.7元/污染当量。实施环境保护税后的2019年,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2.8元/污染当量。但从征收情况来看,该市2019年环境保护税征收总额4895万元,仅比2017年征收的3540万元排污费总额增长不足0.5倍,增幅远小于征收标准提升的幅度。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遵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机制。企业申报的排污数据是重要的计税依据,其真实性直接关乎征税效果。税务部门应当通过比对发现异常的排污数据后,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之后再根据复核结果调整纳税额。但调研中发现,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等原因,有的税务部门很难对企业申报的排污数据进行有效比对,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够发现排污数据异常甚至弄虚作假,导致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税实际纳税额度、减免幅度几乎由企业自主申报决定。

再比如,某市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仅在工作交接阶段有过一些初步合作,生态环境部门对税务部门开展过一次业务培训,之后两个部门再没有进行过定期的有效磋商协作。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涉税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数据、新上治理项目情况、环境违法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重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也不掌握税务部门的征收和减免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体系,增强征管合力,提升征管效能,笔者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其中缺乏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相应职责。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证明,地方政府应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中发挥领导、监督和协调的主导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统筹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机制中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通过对环境保护税的强力征收,实现国家保护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初衷。

进一步创新部门协作模式。地方政府应主导建立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定期磋商长效机制,尽快建立健全各级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两个部门之间的大数据互联互通,联合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复核细则,切实提升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力度和执法能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以及纳税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应充分共享,确保比对复核和征税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加强人员专业培训。环境保护税较之其他税种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加之涉税企业环境治理的情况非常复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需互相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征税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专业讲解、释疑解惑、联合执法、沟通会商等多种方式,逐步让征税人员系统地熟悉和了解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环境执法的主要手段、环境监测的成果运用、企业违法的主要类型等,持续提升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能力,自觉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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