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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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洋垃圾管控成果需破旧立新
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达标类信访应注重有效调处
促进化工产业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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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达标类信访应注重有效调处

 

◆江晓琼

随着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自主监管能力逐年提升。与此同时,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也在逐年增加,渴望获得更优更好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如今城区居民环境矛盾越来越多表现为“达标类”扰民问题。比如,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企业已实现达标,但依然会被投诉扰民。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实地进行调查处理时,往往会有种“无力感”。一方面,企业主认为自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对需要进行技术整改的要求不能理解;另一方面,涉事群众对企业的后续整改态度以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理结果均不甚满意。

对于“达标类”信访件,笔者认为应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循序渐进将矛盾化解,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一是基层帮扶。在调处信访件的过程中,职能部门应从主观上加以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确立体制机制保障,下真功夫、花大力气进行矛盾调处。加大企业“两个责任”意识担当,即社会责任和主体排污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政策的正确解读,引导企业积极正面应对信访调处工作,避免“邻避效应”带来的环境矛盾恶化。

二是梯度整改。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污染物成因、企业规模、生产能力等,同时兼顾企业成本投入等综合治理因素,对症下药,要求企业进行梯度整改,逐步完善。比如,注塑类行业生产会伴有VOCs产生,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有组织排口浓度已满足浓度达标排放要求,但异味扰民的问题仍时有发生。针对此类信访问题,需要更加精准地分析问题,细化“一企一策”方案,落实好长效管理机制,逐步降低环境影响。

三是双向化解。不断创新信访调处模式,加强上门面对面沟通的协调方式,丰富信访调处内容,不仅限于协调会、座谈等,应增加更多直观性的感受。一方面,可邀请群众代表走进企业,参观污染防治设施,讲解污染源治理方案等,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客观评价企业现有排污状况。另一方面,引导企业负责人了解投诉人生活环境,普及现有法律法规,多维度促使企业进行整改落实,真正承担起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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