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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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如何认定?
企业认赔14.5万还自愿多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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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湖签订嘉兴今年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企业认赔14.5万还自愿多赔2万元

 

◆本报通讯员章圣样 王勤聪 唐潇伦 见习记者王雯 记者晏利扬

“损害了环境就得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日前,一场特殊的签订会在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举行。签约席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和平湖某设计服务公司分坐两旁,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正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这是嘉兴市2020年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也是今年平湖市探索出台浙江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生动实践。

当事人诚心悔过 16.5万元赔偿金一次性缴清

前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平湖某设计服务公司存在违法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显影液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该企业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并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了解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该案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情形,我们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后来在磋商中了解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法规宣教科负责人介绍说,根据鉴定评估意见,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14.5万元,须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向财政账户进行支付。

“这次事件对我们是个教训,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下,公司加强了显影液的收集与处置,对厂区内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了提升。”案发后,该公司经营人李某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于签订当天下午一次性向财政账户缴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还自愿额外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

“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周期过长,而采用磋商机制,既能更高效地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又能早日让企业恢复生产。”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表示。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合作 让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环保工作有力抓手

今年3月11日,平湖市探索出台浙江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在线索双向移送会商、案件办理协作配合、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联动、人员共享和交流培训4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工作制度,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属于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应将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属于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以外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也应将线索及时移送检察院。

同时,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定期对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交流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确有需要的,可随时进行交流会商。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12月,嘉兴就出台《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全市开始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次平湖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可以说是对《方案》的补充和完善,通过推行这一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高标准推进美丽嘉兴建设、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抓好案件办理,统筹好赔偿金用于环境修复,充分发挥衔接协作机制作用,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生态环保工作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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