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杨燕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高某田等五被告人赔偿环境治理费102.58万元、应急处置费20160元、鉴定费18万元,共计1225960元。
案情
租赁农村简易房、自建电镀池进行电镀加工
经查,2018年2月~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田在未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铜井镇单家庄村村西赵某胜家租赁一处简易房,自建电镀池进行电镀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外排下渗,严重污染环境。
经检测,该处废水总铬为12.9mg/L,六价铬为11.3mg/L,排污口土壤铬(六价)为2.17×104 mg/kg。
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某胜自购电镀设备及原料在沂南县铜井镇一出租院内自建电镀池,交由被告人刘某、田某玲进行电镀加工。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田某玲将该电镀池转让给被告人刘某春,后被告人刘某春继续进行电镀加工,直至2019年3月案发。
此间,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均未经环保处理直接外排下渗,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该处排污口土壤铬(六价)为5.04×104 mg/kg,排污口南3米处土壤铬(六价)为4.42×104 mg/kg。
因被告人高某田、赵某胜、刘某、田某玲、刘某春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经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并结合沂南县铜井镇政府为修复环境所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五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225960元。
判决
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属严重污染环境
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某田、赵某胜、刘某、田某玲、刘某春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事个体电镀加工,且在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渗坑排放含有毒物质的镀铬废液,属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高某田、刘某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评价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