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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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污染养殖才有“新希望”
“闭园期”成环境整治“黄金期”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湖砖瓦厂摘掉了污染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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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 63号
 

周传统(下祝乡兰口村非法塑料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5016613

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沿浦镇牛乾村大湖4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所经营的塑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7日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5月17日、5月27日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17日现场照片、梅环监测[2019]水第030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梅)环罚告〔2019〕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为列入报告表书的建设项目,环境设施尚未建设,参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编码FZ01HB-CF-0008),对该厂生产经营者周传统处70万元罚款;鉴于该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4倍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为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的,参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编码FZ01HB-CF-0072),对该厂生产经营者周传统处10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厂生产经营者周传统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银行闽清支行营业部一楼(梅花园对面)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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