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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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阳宣判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赔偿126万余万
检察建议督促追缴一千八百余万元环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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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7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松阳宣判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赔偿126万余万

 

本报通讯员洪旭朝 孙丽雅 记者周兆木丽水报道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在古市镇岗下村公开庭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

该案是浙江省涉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赔偿金额高达126.35万元,并发出全省首张野生动物经营从业禁止令。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在未取得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情况下,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小麂、棘胸蛙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牟利。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陆某、钟某在禁猎期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狩猎方式,在松阳县、遂昌县等地非法抓捕棘胸蛙,出售给周某。4名被告人交易的野生动物达3200多只。

通过审判,县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狩猎罪,对4名被告人当场宣判。对周某等3名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院同时还判处被告人周某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26.35万元,由被告刘某、钟某、陆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级保护动物要乘以5,一级保护动物要乘以10。”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郑荣泉是此次庭审的专家证人。他表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办法和野生水生动物基准价格的评估办法,都规定了野生动物损害的基准价,包含了物种对于生态环境损失的价值。

此外,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活动,这也是浙江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这也是为了预防其再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松阳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曹莉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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