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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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贵川司法协作共护赤水河
将依法问责失职渎职人员
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立案处罚24起违法案件
海南交叉执法检查57家企业
严惩违法行为 解决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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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域管辖
云贵川司法协作共护赤水河

 

◆本报记者蒋朝晖 通讯员杨帆

在贵州省遵义仁怀市日前召开的长江上游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会议上,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毕节市和遵义市、四川省泸州市四家中级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赤水河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全面构建赤水河流域各中级人民法院间的常态化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赤水河流域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通过联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合力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

赤水河系长江支流,流经云贵川三省交界处的昭通、毕节、遵义、泸州四市,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着眼于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昭通、毕节、遵义、泸州四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充分协商,决定建立赤水河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

《意见》明确,协作坚持“一条赤水河、各方共保护”原则,树立跨行政区划的整体生态系统司法保护观,努力实现从单一分散合作向系统整体协作转变,从依靠地缘联系合作向依靠制度协作转变,从临时随机合作向常态规范协作转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准确把握审判机关在现代环境治理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协同推进区域走上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预防为主、修复优先”原则,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完善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事前事中救济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提出20条协作事项

着眼构建起赤水河流域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意见》明确了协作组织、协作方式、协作事项。

《意见》提出,成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会议制度,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联络制度,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发布制度。

《意见》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跨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探索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域管辖、探索建立环保禁止令制度、推动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标准化规范化开展、推动设立司法协作生态补偿专项账户、推动设立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推荐名录、推动建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和生态修复宣教基地、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法规数据库和法律智库中心、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向前沿领域延伸等10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协作事项。

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方面,明确优化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体系;推行域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在推进跨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方面,明确强化赤水河流域各法院在立案登记、调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协助配合;建立案件识别体系,推行标准统一的专门司法统计;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整合人才资源,实现专家共享;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库,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推动培育专门从事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加强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在探索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域管辖方面,明确四地法院均可依据侵害行为地或者结果发生地管辖规定进行管辖。对于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受诉法院认为沿岸其他法院审理更适合的,经协商后可移送管辖。

在推动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标准化、规范化开展方面,明确探索建立统一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探索构建与生态修复相关的规范化量刑模型,将行为人生态修复情况作为主刑调节、缓刑适用、罚金数额确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推动设立赤水河流域司法协作生态补偿专项账户方面,明确将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收取的生态修复补偿金以及社会捐款纳入资金池,辖区法院受理的涉赤水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可申请使用这一专款。

全流域系统性保护

三省四地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作的方式推动赤水河全流域保护,对怎么解决赤水河流域全面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赞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红梅指出,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环境司法协作工作进入新阶段,为三省四地法院确立了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要通过不定期召开协作工作会,会商跨区划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强化审判、执行事务协作,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共享专家库、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定期举办环境司法论坛等方式,奋力发挥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功效,积极构建审判协作、诉讼协调、信息共享、区域互动的司法协作新机制,进一步提升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赤水河流域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曾经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现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鲁军认为,《意见》符合赤水河流域的特点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赤水河流域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标准,适应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意见》提出重大环境案件试行跨省域管辖,突破了行政区划带来的涉流域案件审理的弊端,必将更加有利于赤水河全流域的系统性保护。

据了解,三省四地人民法院将依据《意见》尽快抓实抓细抓好机制落地,对赤水河流域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调研和统一,发布一批典型案件,推进赤水河流域司法服务和保障标准的统一。

大事记

●2016年6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云南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白皮书时明确提出,探索集中管辖制度,稳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统筹在试点法院、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环资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5家~6家对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进行集中管辖。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及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及其他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由省高院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2017年1月下发全省试行的《云南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试行)》明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所辖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迪庆6家中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确定这6家中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1月16日,在最高检的组织下,由贵州检察机关首倡并提议召开的渝川滇黔四省市检察机关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保护联席会议在遵义市赤水召开。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四省市共同签订了《关于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开启了四省市检察机关对“两河流域”齐抓共管的先河,凝聚检察合力,共筑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2019年4月25日,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在大理市召开。会上签订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建立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机制,建立调查取证协作和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建立毗邻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跨区域生态司法修复联动办案机制,积极推动形成区域生态修复同防同治新模式。

●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中,云南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条例》起草班子多次赴宁蒗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研究,还专门征求了四川省凉山州和盐源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把川滇两省共治共管共建泸沽湖体现到立法环节,推动形成“一湖一规”“一湖一策”“一湖一标” 的新格局。川滇两省通力合作,实现了跨区域立法、执法一体化,有效消除了各自为阵、各取所需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形成了共同保护泸沽湖的合力,打造了跨区域立法的“川滇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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