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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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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沈世伟

今年8月18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调研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生态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过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结合安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当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之举。

近年来,安徽注重发挥制度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体系、典型引路、探索实践,实现全省16个省辖市案例实践全覆盖。累计办理52起赔偿案件,赔偿金额突破1亿元,月亮湖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

始终坚持政治引领方向。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安徽来说,生态是最大的价值,必须严格保护;生态是最大的责任,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是最大的潜力,必须深入挖掘,惟其如此,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才有保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持续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敢于发扬“钉钉子”精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项政策性强、时效性强、专业性强,且具有探索性的工作。面对基层专业力量不足、索赔能力薄弱等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主动给予指导帮扶,从近3年办理的上万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梳理案件线索,责任落实到市,逐个对账销号。聚焦环境资源生态价值功能的保护和恢复,常态化组织管理、法务、技术等人员查现场、摸实情、定方案,“一案一指导”。

探索实践有效工作方法。在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形成许多具有安徽特色的做法,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提供了有效路径。

对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实施“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有效缩短鉴定评估时间。针对赔偿义务人磋商意愿不强,存在等待、观望心态的情况,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支持赔偿磋商,提高磋商成功率。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赔偿诉讼,有力震慑违法者。尝试“先民事后刑事”的赔偿模式,由原来那种先进行刑事案件判决,再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老做法,改变为先进行损害赔偿和修复,再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救济的新做法,防止因刑事案件办理时间长、修复不及时,进一步加深生态环境破坏。

织密环境监管法治之网。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锻炼。各地秉持应赔尽赔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池州市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生活污水漏排月亮湖,依法开展索赔,倒逼完善雨污管网,还月亮湖水清岸绿、碧波荡漾。安庆市针对某企业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采取了赔偿措施,倒逼采取工程措施,杜绝废气超标排放。阜阳市针对非法跨省倾倒危废造成土壤污染,除依法索赔2904万元以外,监督涉案企业开展自行修复,直至恢复原有生态价值功能。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之手,织密法治之网。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共同体。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列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倒逼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通过专题培训、联席会议,解决认识不到位问题,采取定期调度、个案督办,解决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密切地区交流,为黑龙江、宁夏、湖南、海南、青海等省区开展咨询或培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作者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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