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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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发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非法排污,某五金厂及出资人朱某支付环境整治费用10万元
 

◆本报见习记者丁波 记者蔡新华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确认书,裁定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朱某、上海某五金厂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主持调解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据本案负责人介绍,这是青浦区也是上海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

2019年11月起,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上海某五金厂出资人朱某在其承租的厂房内进行铝制品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部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内,部分通过厂外东南侧渗坑渗漏至土壤,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上述场所外渗坑中废水总镍含量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的十倍以上。

针对朱某上述非法排污行为,青浦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朱某判处了刑事处罚。

同时,在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的协调下,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就非法排污行为,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协议明确,上海某五金厂、朱某支付环境整治费用10万元及专家评审意见费6000元,专项用于本案的环境整治、修复等费用。

法院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

此后,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将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及法院公告栏上予以30日的公告,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告期满后,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青浦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案件类型,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的贯彻落实。将以此案为例,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协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常态化,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青浦片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深一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有何特殊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法律界相关人士评析称。

司法确认制度大多运用于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下的人民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虽然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但不能完全等同于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主要运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相对简单、金额小、争议少的纠纷,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不侵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此类司法确认审查的重点是当事人是否自愿、内容是否合法,大多是形式审查。

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只是国家的代表、社会公益的代表,不能仅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权利,并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最终目的是使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变回原来未受损的状态,即使恢复不到原来的状态,也要把损失降低到最小,这就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确认在审查标准上应当有所不同。

审查赔偿协议的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必要的但并不充分,法院应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实质性上,即实质性地介入司法监督,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磋商最终目标的实现。法院对于程序合法、内容有利于防止环境要素不利改变、有利于修复生态目标实现的赔偿协议予以确认,否则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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