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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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永远遗留
亟须完善汽车超标排放召回制度
雨水管道排污问题需重视
美丽中国目标制定应更具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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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亟须完善汽车超标排放召回制度

 

◆郑兴春

12月16日,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备案了缺陷汽车召回计划,将召回936辆汽车,原因是车载OBD诊断软件缺陷,可能导致车辆在无报警的情况下发生排放超标的情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要求。因污染物排放可能不达标进行汽车召回,这在中国汽车召回史上并不多见。

其实,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高度重视汽车尾气排放问题,很早之前就实施了排放召回制度。2015年,美国政府要求大众汽车召回50万辆安装了年检作弊软件的轿车,这些车平时关闭控制系统导致排放量超标,年检时则打开控制系统通过检测。2018年德国政府要求宝马集团召回近1.2万辆安装了可以操控实际排放数值的非法软件的柴油车。2019年美国政府要求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召回约100万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油动力汽车,并更换车辆的催化转换器。

笔者注意到,自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数以千万辆计,但召回原因和目的都是消除安全隐患。

然而,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突飞猛进,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笔者从事多年移动源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发现部分车型存在尾气排放污染物浓度相对较高的情形,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因汽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要求而召回的制度。笔者认为,面对当前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完善相关排放召回制度,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要加快制定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但当前还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各地很难把握尺度和具体落实。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待这一规定通过立法审批程序后,我国汽车排放召回工作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严格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召回制度是发现问题后的弥补方式,不管对车主还是生产厂商,都会造成不便和资源浪费。如果在源头将这些问题车辆控制住,就不需要亡羊补牢式的召回了。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一直加强对社会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但对企业新车排放检测监管重视尚不够。日前,笔者对辖区内某新车生产厂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厂商的新车尾气检测流于形式,检测不规范、数据有疑义、未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等问题较多。生产企业应承诺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弄虚作假,把好汽车进入流通领域前的最后一关。

三要加强大数据应用,精准召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但是,车辆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企业往往很难了解车辆的排放状况。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利用掌握的大数据优势,协助企业了解情况。以笔者所在地为例,生态环境部门手中有每年机动车检测机构提供的数百万条年检数据、数千万条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以及大量的路检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哪些车型可能存在排放问题需要被召回。将类似信息反馈给车企,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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