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文生 见习记者 任效良 天津报道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优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领域事权和财权划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提供支撑。
《方案》明确,在生态环境规划制定方面,将制定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京津冀区域、海河流域、渤海海域涉及天津市的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制定区级生态环境规划及其他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将大气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渤海海域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恶臭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区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区管河道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方案》还对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市、区两级事权和财权作了划分,并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方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方案确定的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