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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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权下放,基层如何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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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6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执法监管权下放,基层如何接住?

 

◆杨新港 霍东升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河北、广东、吉林、浙江、江苏、河南等地围绕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构建权责一致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河北省还专门出台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对执法范围、执法机制、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通过立法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指导。

笔者在对企业的监督帮扶过程中发现,有的县级住建部门以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执法监管权下放乡镇(街道)为由,一推了之,对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不督导不检查,放松监管。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不仅人员少,还承担着自然资源(土地)、规划、农业、秸秆禁烧、城镇管理等多项执法职能。同时,人员多从其他岗位调整而来,因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综合行政执法知识匮乏而不会执法监管,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普遍存在承接能力不足的问题。工作衔接不严,形成监管真空,甚至成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PM10浓度不降反升且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执法监管权下放前,乡镇(街道)如何提前做好承接准备?笔者认为,乡镇(街道)要主动与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问效等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治教育培训和纪律约束,努力提高执法监管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执法监管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在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执法监管权下放乡镇(街道)后,如何保障执法监管顺利过渡?笔者建议,县级住建等部门要站好最后一班岗,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在乡镇(街道)未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前,县级住建等部门要继续担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执法监管,履职尽责。县级住建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扶上马再送一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执法监管权下放乡镇(街道)前后,县级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县级住建等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做到无缝衔接,下放交接和执法监管都不能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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