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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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鱼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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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批非法捕捞、收购刀鱼案件
20余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鱼获刑

▲图为长江刀鱼。
◀图为查获的非法捕捞工具。
图片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本报见习记者 丁波 记者 蔡新华 通讯员 陶韬

长江刀鱼被誉为“长江第一鲜”,但近年来,因遭过渡捕捞几乎被“赶尽杀绝”,数量骤减。

长江十年禁渔,为长江流域摆脱“无鱼”困境带来了希望。但禁令之下,仍有无视法律之人愿意花费上万元的“天价”去品尝一盘“春食江刀”。同时,市场的消费需求也让不少渔民顶风作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批非法捕捞、收购刀鱼案件。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0余名,涉案刀鱼206.4斤,涉案金额55万元。被告人倪某连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此外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万余元。

夜间作业:使用三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鱼206.4斤

鱼贩倪某连、倪某斌、沙某山三人认为“刀鱼生意”利润巨大,便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多家渔户,告知其收购刀鱼的意向。

得知有利可图、专人收购,2020年3月5日~21日,多户渔民分别多次驾驶自有船只在上海长江段横沙通道北侧附近水域使用三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鲚共计206.4斤。

经评估,其中包含大刀鲚62.53斤(单价每斤7000元),中刀鲚88.15斤(单价每斤3000元),小刀鲚27.86斤(单价每斤400元),毛刀鲚27.86斤(单价每斤50元)。

贾某余便是与倪某连联系负责打捞刀鱼的渔民之一。2020年3月21日凌晨,倪某连、倪某斌二人按照事先与贾某余约定的时间地点收购刀鱼,正在收购之时被警方抓获,并现场查获长江刀鱼8.6斤,价值4.1万余元。案发后,沙某山、贾某余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7日~20日,贾某余在明知长江流域在禁捕期内,仍在长江水域使用漂流三重刺网捕捞刀鱼,连同此次现场抓获共计非法捕捞刀鱼4次,捕获刀鱼10余斤,出售给倪某连8000多元。经评估,这批刀鱼实际价值近5万元。

据了解,贾某余使用的这种漂流三重刺网是由10张小网组成,总长约600米,高约1米,最小网目尺寸为38毫米,远低于《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中准许使用的最小网目60mm,小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的最小网目的渔具。

在明知捕捞行为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为了躲避检查,贾某余通常选择夜间操作。到达水域下网后,贾某余采用少时多次的方式,将渔网撒到水中完全展开半小时左右就赶紧 收网检查鱼获,几轮过后就将鱼获运至交易地点进行交易。

经查,倪某连还专门设立了一个账本,清晰地记录了向各渔民收购的刀鱼规格、数量、金额。每次称重核对无误后记好账,倪某连都会让渔民签字按印。

根据账本上面统计的数字,倪某连与倪某斌、沙某山多次在不同渔民处收购长江刀鱼,累计价值为55万元。

渔业资源损害:可能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后果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将倪某连等人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连、倪某斌、沙某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非法收购长江刀鱼并加价对外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三百四十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其三人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明知在长江流域禁捕期内仍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其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据介绍,被告人倪某连等人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鱼类种群数量的变化。专家认为,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整体的崩溃。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是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和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子孙根本利益而谋定的大事要事,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这项利生态、利民生、利长远的重大专项工作行动落实落地落细落好,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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