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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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低层住户以影响采光为由阻止加装电梯施工不惜对簿公堂
如何兼顾各方权益确保公平?
专家建议将相邻补偿纠纷已解决作为规划许可前置条件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陈媛媛

“加装电梯影响低层住户采光和通风,我反对!”近年来,一些老旧小区开始加装电梯,方便所有人上下楼。这本是一件便民的好事,但真正推动实施起来却异常艰难。

资料显示,全国符合并条件且已经参与“旧改”的老旧小区,因为楼上楼下邻居意见不合,有近4成加装电梯一事始终悬而未决。有些地方,加装电梯事宜甚至已经搁置了一年之久。

如何保护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摆脱相邻权人的救济困境,确保变更规划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认为,需要行政机关和法院运用更多智慧,建立公正、及时解决裁决机制,并将“补偿争议不存在或已解决”作为变更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

便民工程破坏和谐邻里关系

今年3月,海南省三亚市港门村三路一中年妇女对电梯挡住自家房屋采光不满,便爬上塔吊欲轻生。经过消防官兵近一个小时劝说,该女子才下来。

无独有偶。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2单元一楼的住户,就因加装电梯后对他们采光等有影响,以直接影响了房子的价格为由,阻止施工,不让施工方装电梯。

由于多次沟通没有结果,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两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区加装电梯进行公示,相关流程也按要求进行,且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得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并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等一系列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支持了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一楼的两户业主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成都中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居民需求层次变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惠及百姓出行、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的热点问题。自2018年起,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连续四年写入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国已经有几十个城市都建立了由政府补贴加装电梯的制度,使加装电梯的工作不断升温。

对于住在楼上的住户来说,加装电梯肯定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居住在一楼的住户来说,原本就用不到电梯,加装电梯之后,自己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因为加装电梯之后,一旦出现维修等问题,肯定是一个楼的所有住户共同分摊维修费用。就算邻里之间比较和睦,不需要一楼出费用,但加装电梯之后,也会影响一楼的采光、通风。所以一直以来,很多一楼住户都不太赞同加装电梯一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摆在行政部门和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票否决”难以兼顾不同主体利益

那么,低层业主提出反对,是否能影响规划部门批准的决定呢?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装电梯必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根据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些地方设置了“双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许可条件,未规定对持异议业主的救济途径。为减少相邻采光和补偿争议,从2019年年底至2021年8月,新增加装电梯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实行“一票否决”的城市增多。

不同利益方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相邻补偿争议。建设者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活动,但未能保证相邻权人的房屋达到国家规定最低日照要求的,法院一般认定构成侵权。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加装电梯由规划许可,但确实对低层的采光权造成了侵害,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则让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民法典》中并无采光权的概念,法院基本上依据原《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被《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吸收),即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何谓“妨碍”,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是“妨碍”?是否因为有规划许可决定就不构成“妨碍”?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的理解。

“在有规划许可的情形下,法院对规划许可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已存在规划许可为由,认为相邻权人A的建设行为并不侵犯相邻权人B的采光权,相邻权人A并无过错;即使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相邻权人B也因为没有证据证明A的行为侵犯了B的采光权并带来损害,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二是认为,即使有规划许可,相邻权人A的建设行为也可能侵犯相邻权人B的采光权,就有权判决A拆除所建房屋,但是A的建设行为是得到规划部门许可的,是合法的。”肖泽晟认为,法院对A的建设行为采取了与行政机关完全相反的态度,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规划许可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法制的统一性因此受到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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