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林霞 通讯员吕旭华 南昌报道 记者近日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截至目前,江西今年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7起,赔偿金额达14976万元。
在这些案件中,赔偿金额2000万以上的就有两起: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俞某杰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金达2239万元;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就非法倾倒危废签订了协议,赔偿义务人全部承担此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682万元。
“我们上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多部门案件会商、双向咨询、联合办案等联动机制,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侦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等程序。”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说。
江西注重以制度构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了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机制,明确了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评估鉴定、磋商、诉讼等工作;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监督等程序。
同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定期报告调度机制。对全省市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实行“每月一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各市县的案件办理情况;对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每季一调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