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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管理要科学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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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排污口管理要科学精准

 

◆刘晓丹

近两年,为摸清陆源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口子”底数,长江、环渤海、黄河的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行动先后开展,通过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方式,为重点流域、海域开展全面体检。查清入河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状况、口门类型、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后,探索可行的整治措施,可以为后续流域、海域监督管理提供一手档案。

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模式下,排查依据统一的标准,无论是废水、污水、雨水排放口,还是河汊沟渠等地表径流汇入口都在排查范围之列。因此,排查的“口子”数量较以往大幅增加。

笔者认为,在通过有口皆查摸清底数后,有必要推行有口皆管,但是不能以同一个尺度管。

“口子”有差别,要管理先分类。建议按照向环境水体所排放的物质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型的排放物质,实施差别化管理。比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等,所排放的物质是废(污)水,此类“口子”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在设置、审批、建设与排放等环节实施严格管理。而雨水排放口、地表径流汇入口排放物质是水而非污染物,本身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应纳入排污口的管理范畴。但若发现雨水口中混入了废(污)水或地表径流本身水质较差,则应实施整治,在问题整治完成之前也应参照排污口进行管理。

在完成分类并明确“口子”类型后,则需要厘清监管与主管的责任主体,对排污口实施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有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的职责,但排污口种类繁多,其设置主体又分属不同的行业,不同行业则对应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那么,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设置得是否合适,则应由其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指导与把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相应主管职责。

在厘清监管与主管的责任主体后,需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对应的管理内容和责任范围,确保部门协调、各司其职。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口的监管主要包括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申请报批排污口;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在口门建设、标识牌设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档案管理等方面是否规范,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偷排漏排、错搭乱接和私设暗管等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设置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和排放不达标等问题排污口,应要求排污单位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限期整治,逾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依法处罚。

在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或水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口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给予行政指导。比如,水务部门应从缓解区域水资源短缺矛盾出发,规划市政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再利用,用于城市绿化景观、道路车辆清洁等公共用途,而非通过设置入河排污口直接排放。又如,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资源化利用,通过沼气池处理、有机肥生产、配套种植消纳基地等方式变废为宝,从源头上遏制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在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方面,行政主管部门也有相应的管理内容,如果区域生活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就应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把关。如果区域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则应将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而不应设置入河排污口。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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