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3上一版  下一版4
 
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已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
百色专项整治建筑噪声还民夜静
长阳多措并举支持企业长远发展
现场核查督察问题整改效果
绍兴查处一家新型材料企业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23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10年有关情况
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已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
全国法院10年累计审结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
 

◆本报记者张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有关情况,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覆盖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如是说。

“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杨临萍介绍。

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民法典》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法律依据,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司法解释为细化补充,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规则体系。

同时,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累计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杨临萍说。

此外,为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三大环境危机,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

杨临萍透露,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案例涉及多种类型,丰富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10件,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据介绍,10件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突出特点。如,指导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本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其中,指导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考量。

指导性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如,指导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为长江、黄河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江大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作出了回应。

“我国大江大河以长江、黄河为代表。《长江保护法》实施已近两周年,《黄河保护法》也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刘竹梅表示,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结合流域司法保护特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职能作用,为长江、黄河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等流域保护专项司法政策文件7部,推动通过《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助力流域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刘竹梅介绍。

如,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9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体现了贯彻生态优先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修复的季节性和紧迫性,裁定侵权人先予执行补植苗木,保障了长江流域国家级公益林的及时修复。

在指导性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创新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鼓励流域上游生产企业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统筹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在推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方面,人民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鼓励流域法院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司法修复,创新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加强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长江、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等流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即将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黄河保护法》贯彻实施,服务流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刘竹梅透露。

此外,人民法院还坚持最严法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流域沿岸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加强青藏高原、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加大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真正“长出牙齿”。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