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制
3上一版  下一版4
 
陕西开展连续执法检查
新疆规范环评 公众参与
鄂州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长沙集中整治重污染燃烧设施
射阳整治21家 小塑料加工点
辽宁为机动车管理立新规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疆规范环评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范围,并涵盖敏感保护目标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近日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试行后,将切实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环保参与度,并健全专家评审、决策咨询制度。

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规定》具有自身更加鲜明的特点:从源头上把好制度关,使公众参与贯穿环评审批全过程;强化了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影响的化工石化、冶金等重污染行业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群聚居区等特殊环境敏感目标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要求。

针对公众意见调查,《规定》明确提出,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化工石化、冶金、水泥、火电、制革、造纸、棉浆粕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500份;对于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两高一资”项目、固废处置、污水处理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300份;对于地处偏远、人烟稀少区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公众数量不超过100人的建设项目,应向受直接影响的全部公众发放问卷调查表。

此外,《规定》还要求,在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公众参与调查与实际调查情况一致性低于80%的,必须重新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调查范围过小、代表性差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得通过技术评估和审批;公众参与中有重大争议,超过20%的公众有反对意见的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杨涛利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