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男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移植到自己的耕地范围内,却不料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惩处。
近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黄某因为生计,经常栽植野杉树苗,作为风景树繁育。2015年7月,黄某在参观其亲戚建立的红豆杉育苗基地后,了解了红豆杉的性状,发现与其之前采挖的野杉树大不相同。他看到别人将规模化繁育红豆杉作为经济产业,黄某非法牟利的念头逐渐形成。
2015年10月2日~10月4日,黄某在庾岭镇街坊村山林内采挖杉树的过程中,发现了红豆杉。在未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他便擅自采挖红豆杉,然后集中栽植到自己的耕地内。
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共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27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批准、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移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其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被誉为“植物黄金”“植物大熊猫”,严禁采伐和破坏。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必须经采集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申办采集证后方可采集,不能随意采挖、移植、破坏。公众应保护野生植物原生环境,让其自然生长,切不可动私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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