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闺臣
案例一和案例二简单地看,都是伪造监测数据,其实两个案件是完全不一样的案情,构成要件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
第一个案例中,违法行为人并非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他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擅自伪造了检测机构的公章出具检测报告。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违法行为人构成了《刑法》的伪造印章罪。
第二个案例是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时弄虚作假,存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签名等问题,但具体的情节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只有存在: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这些情形,才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